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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16 A;——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1 140 V;——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和危险货物品名表。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GB/T 14099的本部分给出了采购方从成套商采购各种用途的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用于联合循环系统的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要求,同时,为采购过程提供帮助和技术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设备安装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开式系统中的简单循环、联合循环和回热循环的燃气轮机。本部分不适用于推进式飞机、筑路和运输机械、农业用和工业用的牵引机械和公路车辆用的燃气轮机。本部分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利用特殊热源(如化学过程、核反应堆、增压锅炉)的燃气轮机。GB/T 14099的相关部分适用于闭式和半闭式的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种水下电气设备,以及虽与水下作业无直接关系,但可能会对作业潜水员构成危害的各种水下电气结构、设施在用电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使用环境、技术要求、安装操作,及应急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与潜水员有关的潜水装具、设备、系统、工具、结构设施,以及水下作业的用电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包括负载装卸装置(以下简称为车辆)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检验等防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用车辆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
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小于8m,小浮力为l800N的充气艇(包括刚性充气艇)的设计、用材、制造和试验的低安全要求。 GB/T 20897的本部分适用于拟在-5℃~+60℃环境温度范围内运行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 ——工型:仅由人工方式推进的充气艇; ——Ⅱ型:能获得发动机大功率为4.5 kW的充气艇; ——Ⅲ型:充气划艇和皮艇,见附录A; ——Ⅳ型:由大帆面积为6m<上标2>的帆推进的艇,见附录B。 GB/T 20897的本部分不包括单舱艇,且不适用于水上玩具和充气救生筏。
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小于8 m,小浮力为l 800 N的充气艇(包括刚性充气艇)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低安全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拟在环境温度一15℃~60℃范围内运行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 ——V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5 kW~15 kW的充气艇; ——VI型:由面积大于6m²的帆推进的艇(见附录A)。 注:额定功率小于4.5 kW的艇,参见GB/T 20897的第l部分,额定功率大于15 kW的艇,参见IS0 6185—3。 本部分不包括单舱艇和浮力大于12 kN及发动机功率大于4.5 kW、由无支撑材料制成的艇,且不适用于水上运动艇和充气救生筏。
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小于8 m,小浮力为1800 N的充气艇(包括刚性充气艇)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低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拟在环境温度为-20 ℃~60 ℃运行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Ⅶ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5 kW及以上的充气艇;——Ⅷ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5 kW及以上,且稳性系数大于250的充气艇。本部分不包括单舱艇和由无支撑材料制成的艇,且不适用于水上运动艇和充气救生筏。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本部分适用于便携式的、输出直流电压不超过60V、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微型燃料电池动力单元和燃料容器。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若输出电压超出该限制,则参考IEC 62282-5-1。本部分中的产品不适用于GB 2900.35-2008第3章所定义的危险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铲运机的危险一览表、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及判定、使用信息。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和预定使用方面对地下铲运机提出的限制。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GB/T 15706.1中规定的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危险与GB/T 15706.1和GB/T 15706.2一致。关于通用的机械、电气、液压、气动和其他设备的危险,不包括在本标准中。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下工程、隧道中使用的柴油地下铲运机、电动地下铲运机和遥控地下铲运机。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局站用智能热交换系统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信局站用智能热交换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局站用智能新风节能系统(简称新风系统)产品分类、主要组成部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通信局站用智能新风节能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小船电气系统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内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长不大于50m或总登记吨不超过500GRT的小船。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用蓄电池为发动机启动和航行灯供电的小船,该蓄电池是由船内或船外驱动发动机的交流发电机充电。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单独或组合的直流和交流电气系统:a)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直流系统;b)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单相交流系统;c)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三相交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