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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建筑用压型钢板的分类、代号、板型和构造要求、截面形状尺寸、技术要求、质量检验和允许偏差、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连续式机组上经辊压冷弯成型建筑用压型钢板,包括胜于屋面、墙面与楼盖等部位的各类型板。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防水工程用的以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防水卷材。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生产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对钢产品进行分类的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按照生产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状态对钢产品进行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以下简称"夹芯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化生产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隔墙、屋面、天花板的夹芯板。其他夹芯板也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以下简称活动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产品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一层或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6.5 m、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拆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
本标准规定了辊式冷弯成型机械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将金属板连续辊压成金属压型板的冷弯成型机械(以下简称成型机)。
本标准规定了非能动安全系统压水堆核电厂(以下简称“非能动核电厂”)设计过程中应满足的设计目标,以及为实现设计目标而需遵循的设计原则、总体设计准则和设计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非能动核电厂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钢罩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粮食钢罩棚设计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临时存放原粮、成品粮的新建粮食钢罩棚设计及项目规划。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设计与施 工。
本标准适用于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结构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电力设施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 电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础。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1.0.4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应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1.0.5 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原粮及成品粮的平房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棉、化纤及混纺织物连续式和间歇式印染工厂生产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铝合金结构设计,不适用于直接受疲劳动力荷载的承重结构和构件设计。
为贯彻实施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推进在建筑上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规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上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增设、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类型及其所在地域的太阳能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评价。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为提高我国坡屋面工程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坡屋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安全的规定,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坡屋面工程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