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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装饰薄木(木皮)、指接材、层积材、集成材、重组木、防腐木材、炭化木、阻燃木材、红木与红木制品、木质门、木质窗、木地板、木家具、定型木模板等木材与木制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及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与木制品。
GB/T 32348的本部分对电阻式伴热系统在工业和商业应用领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维修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本部分不包括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任何应用。本部分适用的电伴热系统涉及到工厂装配或现场(施工现场)安装组件,以及已经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装配和/或端接的串联和并联伴热器或表面加热器(伴热垫和伴热板)。本部分涵盖的产品由受过适当技术培训的人员安装,并且只能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特别关键的工作,例如接头和尾端的安装。安装需在有资质的电工的监督下进行,该电工应接受过电伴热系统的补充培训。本部分不包括感应、阻抗或集肤效应加热。电伴热系统可以分为不同的应用类型,在安装时和安装后的不同条件下需要满足不同的试验要求。电伴热系统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装置或应用。不同类型安装的典型应用包括但不限于:a) 管道、容器和相关设备表面加热用伴热装置,应用包括:——防冻和保温;——热水管道;——石油和化工管道;——喷洒系统。b) 户外露天场地伴热装置,应用包括:——屋顶除冰;——排水沟和下水管道除冰;——集水池与排水沟;——轨道加热。c) 具有嵌入式伴热系统的装置,应用包括:——融雪;——地暖;——防止冰胀;——地下热能存储系统;——门框。d) 导管或管道内部伴热系统的安装,应用包括:——融雪(在导管内);——冻胀防护(在导管内);——地暖(在导管内);——蓄能系统(在导管内);——饮用水管道内部伴热;——封闭排水管和阴沟。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的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以及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1 为贯彻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1.0.3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农村地区特有的生活模式、经济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节能技术措施以及能源利用方式,有效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的排放。1.0.4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为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冶金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矿设计。1.0.3矿山设计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法规。安全设施、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1.0.4冶金矿山采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林产工业工程设计领域使用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政府办公建筑、商用办公建筑、科研办公建筑、综合办公建筑以及功能相近的其他办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绿色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应于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矿井的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采伐、原木贮存保管、制材、木材干燥、木材保护、人造板、木地板、木材制浆、木材剩余物利用等产品生产与加工的原则及技术措施,规定了废弃木材回收利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生产、加工和利用的设计部门、生产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
本标准规定了强化木地板底层用平衡原纸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强化木地板底层用的平衡原纸。
本标准规定了对民用室内木地板面层的基本规定、验收内容及保修义务。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室内木地板铺设面层的验收,亦适用于因地板铺设不当,地板状态改变而引起的争议和仲裁。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保温、地热、防静电、防辐射、体育场所等特殊要求的木地板铺设验收。本标准不涉及木地板的基层施工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按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的室内木地板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面层检验规范及保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的室内木地板保修期内质量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木地板铺设技术、质量检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地板铺设施工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测、工程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体育地板、低温地热采暖地板、防静电机房地板、桑拿(沐浴)地板、露天地板等木地板的铺设技术与施工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可按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古建筑修缮、移建(迁建)、重建(复建)工程。2仿古建筑的新建和修缮工程。3近、现代建筑中采用古建筑做法的新建和修缮项目。本规范不适用于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物的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