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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膜式燃气表(以下简称燃气表)的术语、定义、符号、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大工作压力不超过50 kPa、大流量不超过160 m<上标3>/h、准确度等级为1.5级的燃气表。
GB/T 11618的本部分规定了铜管尺寸连接按GB/T 18033的钎焊式铜管管件(以下简称钎焊管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6 MPa,公称通径不大于DN 300 mm,用于输送生活用水(冷水、热水)、饮用水、燃气及对铜无腐蚀作用的其他介质铜管路用钎焊式管件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GB/T 16783的本部分提供了水基钻井液下述性能的测试程序:a)钻井液密度;b)黏度和切力;c)滤失量;d)水、油和固相含量;e)含砂量;f)亚甲基蓝容量;g)pH值;h)碱度和石灰含量;i)氯离子含量;j)以钙离子计的总硬度。附录A~附录J提供了附加的试验方法,可用于:--钙离子、镁离子、硫酸钙、硫离子、碳酸盐、钾离子的化学分析;--静切力测定;--电阻率测定;--从钻井液中除气;--钻杆腐蚀监测;--取样、检验和拒收;--井场取样;--玻璃量具、温度计、黏度计、蒸馏器杯和钻井液密度计的检验和校正;--用两种测试仪器进行高温高压渗透性封堵测定。附录K提供了水基钻井液报表格式。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领域管道系统用球阀、止回阀、闸阀和旋塞阀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文件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领域管道系统,满足GB/T 24259《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道输送系统》要求的球阀、止回阀、闸阀和旋塞阀。本标准不适用于海底管道阀门。本标准不适用于额定压力值超过PN 420(Class 2500)的阀门。附录A提供的订购指南有助于买方确定阀门的类型和确定阀门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法兰连接、焊接连接及螺纹连接金属密封球阀(以下简称“球阀”)的术语、结构形式、技术要求、材料、装配与调试、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铭牌及供货。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DN15~DN600、公称压力PN16~PN420的球阀。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产系统从设计到废弃各个阶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荐做法,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用于指导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产系统各个组成部分更为详细要求的子系统标准。同时,对于子系统标准内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统设计、结构、管汇、吊装设备、颜色和标记等,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对那些应用范围有限的特种设备,如密闭在干式舱中的组合式采油树、采油树和管汇等,这里未做专门讨论,但本部分中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这类设备。
GB/T 21412的本部分给出了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水下生产系统的水下机器人接口的功能要求和指南,既可用于水下生产设备的水下机器人接口的选择和使用,也为接口的设计和操作要求提供指导。本部分提出的框架性和详细的技术要求将让使用者能在特定应用条件下正确选择接口。
本标准规定了钻井液材料和钻井液的物理、化学、流变等性能的实验室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基钻井液、油基钻井液以及其他基液或人工配制流体。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控制钻井液性能的详细手册。由于搅拌条件和测试温度对钻井液性能影响显著,本标准给出了推荐的搅拌条件和测试温度。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全焊接球阀的术语和定义、结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材料、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运。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PN16~PN160或Class150~Class900、公称尺寸DN50~DN1500或NPS2~NPS60;介质为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管线输送系统用的法兰连接和焊接连接全焊接球阀。
本标准规定了阀门的型号编制方法、代号表示方法、型号编制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阀门的型号编制,阀门类型包括:闸阀、截止阀、节流阀、蝶阀、球阀、止回阀、控制阀(调节阀)、隔膜阀、旋塞阀、排污阀、柱塞阀、减压阀、蒸汽疏水阀、排气阀、安全阀、堵阀(电站用)、其他特殊用途的阀(如氧气用阀、加氢装置用阀)等。
本标准规定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组成、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气体和液体在线分析仪器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3 kV-750 kv电压等级的六氟化硫断路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复合电器(HGIS)、真空断路器、高压开关柜、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避雷器和中性点放电间隙、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电容器等高压电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科研、教学等。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