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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标志颜色的色度属性、光度属性的相关要求和测试方法,为GB/T 2893.1—2013中规定的安全色和对比色提供色度和光度规范。安全标志达到的物理要求主要与昼光颜色和正常照明环境有关。本部分还包括无照明环境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磷光材料的色度要求及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需关注与人身相关的安全问题的所有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海运以及空中交通的导向信号传输。总之,不适用于法律法规中对此另有规定的领域。逆反射安全标志、与荧光或磷光材料结合的逆反射材料或由放射源激活的发光安全标志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没有在本部分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在船舶布置图中用于表示元件的符号。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布置图中元件符号的表示。本标准中的符号按1:100的比例绘制。若布置图按1:50或1:200的比例绘制,各个符号应按相应比例放大或缩小。所有符号应按其所表示设备的尺寸和比例来绘制。在2·1、3·1和4·1中规定的基本符号应与其他符号组合使用。组合实例见各符号表。本标准中未提及的各种特殊设备和机器等可用与其实际形状相似的符号表示,且在说明图例上注明编号予以区别。 表中规定的符号分类如下: a)舱壁(围壁)和舱壁孔; b)舱室家具; c)卫生设备; d)厨房和洗衣间; e)修理间; f)航行设备等; g)甲板设备; h)梯、舷墙等; i)舱口和舱口盖。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电气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 4706.1-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的是输出为安全特低电压且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池充电器的安全。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电池充电器,打算在车库、商店、轻工部门及农场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在本部分的范围内。就实际而言,本部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但是,本部分一般不考虑:--以下人群(包括儿童)• 身体、感官或心智等能力有缺陷;或• 缺乏必要经验和知识以导致他们在无监督或指导的情况下无法安全的使用器具;--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GB/T 5464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及其名称、含义和应用范围。本部分的图形符号适用于以下用途:——标识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显示器);——指示功能状态或功能(如开、关、告警);——标示连接(如端子、接头);——提供包装信息(如包装物的标识、装卸说明);——提供设备的操作说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图形符号不适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标记;——公共信息;——图样的简图;——产品技术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照明场所的照明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照明的测量、道路、广场、室外作业区等室外照明场所的测量和建筑夜景照明的测量。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火灾预防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火灾预防、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灭火救援、消防标准化、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如工件经可燃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炉和其他类似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本部分应与GB 5959.1配合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气设备。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的定义和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船舶电气设备标准。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使用电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应急电压降低对高压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影响。 对于含有诸如遥控器、指示器和转换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装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实施并符合的试验。
本部分规定了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光源是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 钨丝灯或单端荧光灯。本部分要与GB 7000.1的有关章一起使用。下述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因节日或庆祝活动的需要,作为附加的装饰性要素特别放置在临时装饰结构中的可移式灯具;—结合了一个插头的低照度背景灯具,例如,一个插入装置的组成部分;—用电池的灯具或不与主电源直接连接的灯具;—玩具;—为成人设计或明显是成人使用的灯具;—在可移动罩子上带有人物或动物(造成或图形)的二维图形的灯具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带钨丝灯用内装式变压器或转换器、电源电压和输出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Ⅰ类和Ⅱ类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要与引用的GB 7000.1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的本部分不适用于Ⅲ类灯具。为了满足本部分的要求而使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变压器或(SELV)转换器不是必须的。但这种变压器或转换器可以满足本部分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投光灯具的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投光灯具。 本部分与GB 7000.1有关章一起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用于室内或室外的、串联或并联以及串并联白炽灯组合的灯串的安全要求。 注1:圣诞树灯串是配用串联或者串并联灯灯串的一个例子。 为雪道或散步廊照明的灯串是配用并联灯灯串的一个例子。 注2:装有插入式灯座的灯串,应用本部分相应的要求。 注3:在有些里,“chains”一词用“strings”代替。 注4:使用非标准灯的灯串(例如:插入式灯),灯被看作是灯串的一部分,且包括在内进行试验(若有的话,在证书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