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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SWT)的安全准则、质量保证、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条件下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风力发电机组的预期寿命期间,提供适当的防护等级,以防止各种危险对风力发电机组造成损坏。本标准涉及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全部子系统,如保护机构、内部电气系统、机械系统、支撑结构、基础以及与负载的电气连接。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包括:包含支撑结构的风力机本身、风力发电机组控制器、充电控制器/逆变器(如果需要)、电缆和开关、安装与运行手册及其他文件。虽然本标准类似于IEC 61400-1,但为了使其适用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做了简化和相当数量的变动。如果能够适当地证明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标准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第6章中分级和相关的外部条件的定义。采用本标准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适当的规程的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不大于200 m<上标2>,产生的电压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网或离网应用的风力发电机组。
GB/T 18216的本部分规定了绝缘故障定位系统的要求,绝缘故障定位系统对不接地交流IT系统、电气上接有直流电路且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1 000 V的不接地交流IT系统、以及电压不大于直流1 500 V的不接地直流IT系统中的任何部分的绝缘故障进行定位,与测量原理无关。
本标准规定了从150 kHz~2 500 MHz频率范围内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用于车辆、挂车和装置的电子/电气零部件。本标准中频率分布的细节参考了电信联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本标准中的限值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使其免受同一车内零部件/模块产生的骚扰。第5章提供了整车(无论连接到电网充电与否)测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块测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据车辆限值进行的整车试验才能被用于终评价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护的接收机类型包括:广播接收机(声音和电视),地面移动通信,无线电话,业余的、民用的无线电设备,卫星导航系统(北斗、GPS等)、Wi-Fi和蓝牙设备。本标准中的车辆是以内燃机、电力或二者共同实现自行驱动的装置。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车、货车、农用拖拉机及雪地车。可参照附录A中的流程图判定装置或设备是否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包括保护电控系统免受射频(RF)发射、瞬态或脉冲电压波动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在其他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物中。本标准中的限值为推荐值,在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可以更改。本标准也适用于车辆制造商、零部件和设备供应商在车辆交付使用后,附加和连接在车辆线束或车载电源连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设备。由于安装位置、车身结构和线束设计会影响无线电骚扰对车载接收机的耦合,第6章定义了多种限值等级。使用的限值等级(作为频带的函数)需经车辆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一致同意。本标准定义的试验方法用于帮助车辆制造商和供应商改善整车和零部件设计,以确保车载射频发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车试验限值作为指导,其制定基于典型无线电接收机使用车载天线这一情况,如果未配备该特定天线,则使用试验天线。出于经济原因,车辆制造商应自主确定哪些频段用于车内可能的无线电业务。例如,虽然电视波段占用了无线电频谱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许多车型可能不会安装电视接收机,在这样的车上试验和改善该频段噪声源是不经济的。1979年,世界管理无线电通信大会(WARC)将第一区域的低频限制到148.5 kHz。就车辆而言,150 kHz试验就足够了。用于传导骚扰和车辆充电模式测量的人工网络见附录E。存在脉冲噪声的情况下判断无线电通信降级的定性方法可参见附录H。电动和混合动力车辆车内屏蔽的高压电源系统的试验方法见附录I。零部件试验用ALSE的性能确认方法可参见附录J。
GB/T 18759的本部分规定了机械电气设备开放式数控系统硬件平台的构造方式以及各硬件模块之间的连接规范,目的在于为开放式数控系统硬件平台的分析、设计和实现提供参考框架,确保硬件平台满足机械电气设备数控系统开放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金属加工机械、纺织机械、印刷机械、缝制机械、塑料和橡胶机械、木工机械等电气设备用的开放式数控系统。其他工业机械设备用的开放式数控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GB/T 19068.1的本部分规定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文件要求、涂漆、标志、包装、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产品的售后服务。本部分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不大于200 m<上标2>,产生的电压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网或离网应用的小型水平轴风力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棉花收获机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摘锭滚筒式棉花收获机械(以下简称采棉机),其他型式采棉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风轮叶片全尺寸结构试验的要求、对试验结果进行阐述和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商和第三方审查机构进行叶片试验完整性评估。本标准包含以下试验:? 静力试验;? 疲劳试验;? 疲劳试验后的静力试验;? 确定叶片其他特性的试验。试验目的是确认某型号叶片的全部叶片满足设计假设的可接受概率水平。本标准假设基于风力发电机组标准GB/T 18451.1或其等效标准在试验中定义的参数是有效的,在计算和评估试验载荷时,应考虑设计载荷和叶片材料数据。设计载荷和实际载荷的评估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本标准适用于水平轴风轮叶片全尺寸结构试验,叶片主要由纤维增强塑料、木材或环氧树脂等组成。本标准中的大部分原理可适用于不同结构的风电机组用叶片以及不同尺寸和材料的叶片试验。
GB/T 27476的本部分规定了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的通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和科研实验室可参照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场所内的实验室,其他场所的实验室可参照使用,但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GB/T 27476的本部分规定了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与机械因素有关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和科研实验室可参照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场所内的实验室,其他场所的实验室可参照使用,但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检测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安全性能的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以下简称移动检测线)。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实验舱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储存、运输、技术文件等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陆地上使用的移动实验室实验舱(以下简称“实验舱”)。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工况测试移动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陆路使用的机械设备在工况条件下进行检测的移动实验室。
本标准定义了风力发电机组认证体系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型式认证和安装于陆上或海上的风力发电项目认证。该认证体系制定了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合格评估程序和管理的规则,合格评估依据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涉及风力发电机组安全性、可靠性、特性、测试以及与电网的相容性。本标准提供:——风力发电机组认证过程要素的定义;——风力发电机组认证体系合格评估的程序;——合格监督的程序;——合格评估需申请人提交文档的原则;——认证、检查机构以及检测实验室的要求。本规则和程序对风力发电机组的尺寸和类型不做限定,小型风力发电机组还需适用特定的规则和程序。某些认证要素是强制的,其他专项要素是可选的。对于型式认证,本标准描述的程序涉及合格测试、设计、制造,以及运输、吊装、安装和维护计划。认证程序包含载荷和安全性评估、测试、特性测量和制造监督。对于项目认证,本标准描述的程序涉及项目中特定风力发电机组和支撑结构/基础设计是否合适,以及运输、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评估。认证程序依据文档中所有模块进行评估,例如场址条件,特定场址部件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运行的监督。本标准的目的是提供一个风力发电机组和风力发电项目认证的通用基础,包括执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认可基础和认证证书的相互认可。本标准宜结合第2章中提到的IEC/ISO标准及相应的标准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 “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第二代改进型单台机组容量为1000MW级以下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