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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暴露的电磁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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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完整水表和作为独立单元的水表测量传感器(包括流量或体积检测元件)以及计算器(包括指示装置)的试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GB/T 778.1定义的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的型式评价试验和首次检定试验。本部分给出了水表型式评价试验和首次检定试验的详细试验程序、试验原则、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如果法规有要求,本部分也适用于辅助装置。
本部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标准制修订、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技术资料及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科研、设计、生产、使用、教学及出版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基本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技术交流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电容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的或可变的、陶瓷外壳或玻璃外壳的真空电容器(以下均简称为电容器)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安全中安全概念、安全要素、安全措施、保护元器件、试验和其他相关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制修订、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技术资料及教材或书刊。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5959的本部分适用于单独利用微波能或利用微波能与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对材料进行工业加热的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300 MHz~300 GHz的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器具(它们由GB 4706.21和IEC 60335-2-90涉及)。
GB/T 6113规定了9 kHz~18 GHz频率范围骚扰的测量方法,本部分则规定了9 kHz~30 MHz频段的传导骚扰测量方法。使用CDNE测量时,频率范围为9 kHz~300 MHz。
本标准给出了激光产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发射过程而产生光辐射的装置、组件或系统(不包括发光二极管LEDs)。本标准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识别危险、评估风险,适用于与激光安全有关的工作和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
GB 7251的本部分规定了下述低压成套设备(见3.101)的定义、使用条件、结构要求、技术特性和验证要求:--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成套设备;--与发电、输电、配电、电能转换以及控制电能消耗的设备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为特殊条件而设计的成套设备,例如船舶、铁路和民用(非人员操作),只要符合相关的特定要求;--为机器的电气设备而设计的成套设备,IEC 60204包含了构成机器组成部分的成套设备的补充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所有一次性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或完全标准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设备。进行生产和/或组装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见第1部分3.10.1和3.10.2)。本部分不适用于符合各自相关产品标准的单独器件和自成一体的组件,诸如电机启动器、刀熔开关、电子设备等。本部分不适用于GB 7251的其他部分中特定类型的成套设备、GB 13961-2008中的电源轨道系统、GB/T 19215(所有部分)中的电缆槽和管道系统及IEC 61534(所有部分)中的动力轨道系统。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不问断电源设备(UPS)性能的方法和试验要求。适用于直流环节有电储能装置的电子间接交流变流系统。本部分涉及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基本功能是确保交流电源的连续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也可用于改善电源的质量,使其保持在预定的特性范围之内。本部分适用于功率从不足100 W到数兆瓦,能满足用户对不同负载类型、供电连续性和供电质量要求之各种型式UPS。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子式不间断电源设备(UPS): a)输出单相或三相固定频率交流电压; b) 直流环节有储能装置,另有规定者例外; c)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 d)可为移动式、静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装的设备。本部分还包括规定了所有电力转换开关的形式,这些开关总是与UPS的输出相关,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这些开关包括断路器、旁路开关、隔离开关、负载转换开关和互连开关。它们与UPS的其他功能单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负载电力的连续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规的主配电板、整流器输入开关或直流开关(例如用于蓄电池,整流器输出或逆变器输入等的开关),也不适用于基于旋转电机的UPS。 注1:本部分考虑到市场上UPS额定值在本部分范围之内的大多数用途,都与信息技术设备相关。 按现行技术,UPS大部分的负载设备是属非线性负载,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容忍非正弦电压,UPS输出额定值都规定 与线性和非线性负载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应予声明。 在本部分范围内,基于试验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线性负载,或由制造厂的补充说明确认。 注2:对于非正弦输出电压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荐的储能时间之外,应得到负载设备制造厂商的认可。 注3:对于输出频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运行性能标准应由制造厂商和购买者协商确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运行性能来定义完整的不间断电源设备,而不是各UPS功能单元。单独的UPS功能单元按 附录l给出的IEC标准书目的规定,就其应用而言,都不能与本部分相矛盾。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电子围栏系统的环境条件、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安装与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运行、使用与维护。本标准还规定了脉冲电子围栏系统主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脉冲电子围栏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 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评价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控制以治疗或诊断为目的所致病人或陪护人员暴露的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对使用者暴露的评价与管理;也不能作为对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计和结构要求,适当的情况下还规定了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熟练人员操作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出版物IEC 60244-1定义的设备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任何辅助装置,适用于除下款规定外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附属装置,包括组合单元和匹配网络,但不包括天线系统及与其相关联的馈线。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而无保护接地的安全绝缘结构的发射设备。此类设备在 GB/T 12501—19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中称为n类设备,此类设备的标记参照附录B中 B2. 2的符号标记。本标准不保证当设备非正常工作时,在设备上工作的非熟练人员的安全。本标准的使用并不限于型式试验,还可用于设备安装之后的验收试验,设备部件变更后的试验,以及为保证设备在整个寿命期间的安全以适当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试验。
本专用标准规定了在2.1.101中定义的心脏除颤器的安全要求,本文此后称心脏除颤器为设备。本专用标准不适用于植入式除颤器、遥控除颤器、体外经皮起搏器、分开单立的心脏监护仪(符合GB 9706.25)。使用分开的心电监护电极的心脏监护仪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非其被作为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心律识别检测或同步心电复律的心搏检测的唯一基准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剂量范围在0.01 mSv~10 Sv内的光子或β辐射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H<下标p>(10)或H<下标p>(0.07)、或者周围剂量当量H<上标*>(10)的热释光剂量测量(TLD)系统。对于不同的实用量和辐射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能量范围(见下表)。表中的全部能量值均为常用剂量学量的平均能量。本标准适用于能以所需的单位(Sv)评价读出剂量的热释光剂量(TLD)测量系统。仅对使用其他剂量计测量的天然本底辐射进行修正。对于影响量的固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低要求,例如,光子能量范围80 keV~1.25 MeV(表3~表5)。剂量测量系统应满足针对低范围规定的要求。但制造厂可对不同影响量规定更大的范围,例如,60 keV~7 MeV。这些更大的范围称为额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剂量测量系统应满足针对额定范围规定的要求。因此,通过规定一组满足本标准规定要求的范围(剂量、能量、温度等)对剂量测量系统进行分类。本标准规定了上述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辐射特性以及环境、电气、机械、软件和安全特性。由于仅关注系统性能,在型式试验期间按本标准要求不检查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绝对校准。在常规试验期间检查绝对校准。本标准内容不包括对中子剂量计的要求,也不涉及对结果数据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下述特性的个人剂量当量仪:a) 佩戴于人体躯干或四肢;b) 测量由外部X和γ、中子及β辐射产生的个人剂量当量H<下标p>(10)和H<下标p>(0.07),并可测量个人剂量当量率?<下标p>(10)和?<下标p>(0.07);c) 具有数字显示;d) 可具有个人剂量当量或个人剂量当量率报警功能。因此,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剂量量(包括各自的剂量率)和辐射组合的测量:1) 由X和γ辐射产生的H<下标p>(10)和H<下标p>(0.07);2) 由X、γ和β辐射产生的H<下标p>(10)和H<下标p>(0.07);3) 由X和γ辐射产生的H<下标p>(10);4) 由中子辐射产生的H<下标p>(10);5) 由X、γ和中子辐射产生的H<下标p>(10);6) 由X、γ和β辐射产生的H<下标p>(0.07)。本标准规定了剂量仪及其相关读出系统(如提供)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上述剂量仪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以及电气、机械、安全和环境特性。仅对相关读出系统规定了影响个人剂量当量读出准确性和报警设置的要求以及涉及读出器对剂量仪影响的要求。本标准在附录C中根据不同测量能力还规定了仪器的使用分类。本标准不包括对事故或应急剂量测定的特殊要求,尽管剂量仪可用于该目的。本标准不适用于测量脉冲辐射(例如:由大多数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直线加速器或类似设备产生的辐射)的剂量仪。
GB/T 13870的本部分阐述了频率在100 Hz以上的正弦交流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本部分还给出了具有直流分量、具有相位控制和具有多周波控制的交流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但这些结论仅适用于频率在15 Hz~100 Hz之间的交流电流。本部分进一步阐述了单个单向波形的矩形脉冲、正弦脉冲和电容器放电引起的脉冲形式的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所给出的数据适用于持续时间在0.1 ms~10 ms(包含10 ms)之间的脉冲电流。对于持续时间在10 ms以上的脉冲电流,应参照GB/T 13870.1-2008图20中的数据。本部分仅考虑了躯体接触电气装置而产生的传导电流,这一点与GB/T 13870.1-2008和GB/T 13870.3相同。并未涉及暴露在外部电磁场下而产生的躯体感应电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