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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电压的主要特征参数,如电力牵引地面装置(包括由接触网供电的各个辅助设备)和机车车辆(含动车组)的电压特性参数。本标准应用于以下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车辆、轻轨车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低速磁悬浮车辆;工矿企业电气化运输(包括井下巷道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在轨道上的升降设备、传送平台与类似的运输设备,暂时性的构架(例如展览会构架),因它们不通过接触网直接或经由变压器供电,不会受到牵引供电系统的危害;缆车。
本标准所列名词术语适用于电信各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部分规定了确定空气中悬浮的沙尘对产品的影响的试验方法。 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检测空气过滤器。只有试验方法Lc2适用于模拟高速粒子(大于100m/s)的腐蚀效应。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干线电力网机车(以下简称机车)。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类似的机车也可参照采用。
本部分规定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贮运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经吸附法、扩散法等制取的瓶装、集装格装和管道输送的氢气。它主要用于电子工业、石油化工、金属冶炼和科学研究等领城。 分子式:H<下标 2>。相对分子质量:2.01588(按2007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雷达常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雷达领域的科研、教学等方面,是制定相关标准、编制相关技术文件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氧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包装、标志、储存与运输。给出了氧气安全警示。本标准适用于由深冷法分离空气和电解水等方法制取的气态或液态氧,主要用于冶金、化工、环境保护、火焰加工等。分子式:O<下标2>。相对分子质量:31.9988(按2005年相对原子质量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构成通信网设备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储存、运输、包装。它是保护产品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完整无损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电气装置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以下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微波炉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具体要求见附录AA。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本部分一般不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的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词汇。 本标难适用于四个车轮以上(含四个车轮)的各种道路车辆。
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辐射探测器、通用核仪器、核设施仪表和控制、辐射防护仪器及核辐射应用仪器等核仪器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有关核仪器标准、合同、报告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的编写,文献翻译以及技术交流等。
本标准对电子产品现场工作可靠性数据的收集提供指南,据此可获得充分广泛的数据,对工作在各种条件下(时间、环境、贮存、修理等)的产品作出详细的失效和失效率的分析。 需着重指出,有价值的可靠性数据不仅是失效方面的数据,还必须包括成功(未失效)方面的数据。换句话说,本标准不仅限于失效报告的指南。 本标准同时考虑了有效性和维修性方面数据的收集。 就一切情况而论,在数据收集中,将失效产品与被错误更换的产品区分开来是重要的。 本标准完全等同于标准IEC362《电子产品现场工作可靠性、有效性和维修性数据收集指南》。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与机械系统,包括以协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组机械,但不包括系统更高层次的方面(例:系统之间的通信)。 本部分可应用于额定电压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过36kV和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的情况下工作的设备或设备的部件,对较高的电压或频率,需满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压设备”一词也覆盖了作为再高压下工作的设备整体中部分的低压设备。除非特别注明,本部分中的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高压下工作的部分。这些技术条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适用于高压设备。 本部分所覆盖的电气设备是从电源到机械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处开始的(见5.1)。 本部分是一个应用标准,不限制或约束技术进步。它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保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它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受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义的机械。(附录A列出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本部分范围) 下述机械的电气设备可以附加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户外或其他的保护性建筑之外)的机械; ——使用、处理和生产易爆炸的物质(例:油漆或锯屑)的机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种物质时存在着特殊危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T 5359的本部分界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