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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适用于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也适用于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由于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不能仅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岩洞处置和钻孔处置。
本部分规定了水文地质学基础内容、各种水文地质调查、水文地质钻探、野外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水文地质化学、地下水动力学、岩溶水文地质、水资源、矿床水温地质、土壤改良、各项水文调查成果等水文地质学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是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成分与结构、岩土工程性质、岩土工程分类、岩土工程改良以及土体工程等各种工程地质条件、问题、作用研究方法和工程地质勘察等工程地质方面的数据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规范与技术监督局和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矿产、地下水和工程地质勘查规范配合使用,为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包括海岸带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与详查和环境地质综合评价)规定了勘查研究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度及质量要求等,做为验收、审批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报告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矿产地质术语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放射性矿产地质信息系统,也适用于放射性矿产地质工作的其他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操作步骤、主要仪器设备和试剂,以及计算公式。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地表水、地下水和铀矿冶排放废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测定的浓度下限限为8×10<上标-3>Bq/L,精密度好于15%。
本标准规定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定义、总则、基本工作内容、勘查工程控制程度与勘查工作质量要求、地热资源/储量计算与评价、地热流体质量评价、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评价及勘查资料整理与报告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地热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部署和地热资源地质勘查报告的验收、评审备案、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GB/T 11828的本部分规定了浮子式水位计(以下简称“水位计”)的产品分类、组成、规格、结构与材料、信号与接口、显示与记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江河、湖泊、明渠、水库等地表水体中所应用的水位计,也适用于地下水位监测的水位计。
本文件规定了压力式水位计的产品分类、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与安装。本文件适用于测量地表水与地下水水位的压力式水位计的生产、检验与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废液(以下简称“高放废液”)贮存厂房设计所涉及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液贮存厂房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水和冷却水中全铝的测定。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水和冷却水中铝含量为2μg/L~500μg/L的测定。也适用于饮用水、地下水和轻度污染的地表水和海水中铝离子的测定。
本标准确定了岩溶地质学的各个领域中基本术语的定义。不包括地质学其它学科的一些术语,例如:矿物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学。本标准共168条术语,分成六部分,即基本概念、岩溶类型、岩溶形态、岩溶水文地质、岩溶堆积物以及岩溶物理地质现象。 本标准适用于岩溶地质的理论和勘探工作。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实验室工作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地质水样中<上标 226>Ra/<上标 228>Ra放射性活度比值的分析方法,其中,<上标 226>Ra用射气法测量,<上标 228>Ra通过其子体<上标 228>Ac在低本底β装置上测量。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铀矿坑水和铀工厂废水中<上标 226>Ra/<上标 228>Ra放射性活度比值的分析,环境污水、海水及固体样品经过相应处理后也可参照使用。测定范围:<上标 226>Ra比活度>3.6×10<上标 -3>Bq/L和<上标 228>Ra比活度>3.5×10<上标 -3>Bq/L以上的各种比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 a.在试验条件下可溶的化学物质(包括工业原料和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医药等)。 b.工业废水。 c.生活污水。 d.地表水、地下水。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监督及其安全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废矿井、现有人工洞室、天然洞以及专门为处置废物而挖掘的岩洞中的废物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矿泉水资源的水源地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水质测试与评价、允许开采量计算与评价、水源地保护与动态监测、勘查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可开发利用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和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水源地保护与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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