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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标志颜色的色度属性、光度属性的相关要求和测试方法,为GB/T 2893.1—2013中规定的安全色和对比色提供色度和光度规范。安全标志达到的物理要求主要与昼光颜色和正常照明环境有关。本部分还包括无照明环境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磷光材料的色度要求及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需关注与人身相关的安全问题的所有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海运以及空中交通的导向信号传输。总之,不适用于法律法规中对此另有规定的领域。逆反射安全标志、与荧光或磷光材料结合的逆反射材料或由放射源激活的发光安全标志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没有在本部分中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和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照灯(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3、L4、L5、M、N类机动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雾灯。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衣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和海上设施所配备救生衣灯的生产、检测和认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使用电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应急电压降低对高压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影响。 对于含有诸如遥控器、指示器和转换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装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实施并符合的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投光照明灯具的光度测试方法,并为投光照明灯具官渡测试的实验室设施、试验和投光照明灯具的光度测试报告提供指导。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光源、有稳定视觉照明、安装于室内外的投光照明灯具(以下简称投光灯具)的光度测试。电影或舞台用聚光灯、天幕灯等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测试。本标准不适用于道路照明灯具光度测试,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半峰边角小于2°的(如探照灯)灯具。本标准应与GB/T 9468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同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部分类型灯具的光度测试。为极其的设施设计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有特殊需要时,本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使用补充标准。这些补充标准在本标准适当章条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以下简称灯)的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合格判定方法以及与制造商成品测试记录相关的对全部产品评定的方法。本标准的评定方法可用于认证。本标准对批次产品的测试程序适用于对特定批次的评定但不能用于认证。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 14196.1-2008的普通照明用钨丝白炽灯,其类型包括:——额定功率:15W~200W(含200W);——额定电压:220V和230V;——A型或PS型玻壳;——透明、磨砂、类似于磨砂效果的涂层或内涂白玻壳;——B22d,E27灯头。本标准的第9章列出了具体的灯类型。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包括下列工作类型的灯:a)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预热阴极灯;b)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不带启动器(无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高电阻预热阴极灯;c)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不带启动器(无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低电阻预热阴极灯;d)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预热阴极灯;e)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线路的非预热阴极灯;f)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非预热阴极灯。对于本标准中给出的某些要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中包含一部分灯种的参数表。对于本标准范围中但未提供参数表的其他灯种,相关的灯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给出。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L<下标3>、L<下标4>、L<下标5>、L<下标7>、M、N机动车和O类挂车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本标准中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简称后雾灯。L<下标7>指四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包括镝灯、钠铊铟灯和钪钠灯系列在内的单端和双端金属卤化物灯特性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由50Hz交流电源供电,需要时配以相应的镇流器和触发器,工作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的高压汞灯、钠灯和包括镝灯、钠铊铟灯和钪钠灯系列在内的单端和双端金属卤化物灯(以下简称为灯)。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