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35-0567
液化天然气用阀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从固定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船舶、桶、听、泵送液体管线或加油机油枪采集液体或半液体烃类、油罐残留物和沉积物样品的手工取样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压或接近常压的油罐中储存的或管线输送的,在常温到200 ℃范围内以液体形式储运的石油产品、原油及中间产品的取样。本标准不适用于属于其他标准研究对象的特殊石油产品的取样,例如电绝缘油(IEC 60475)、液化石油气(SH/T 0233)、液化天然气(GB/T 20603)以及气态天然气(GB/T 13609) 。本标准包括了现有的取样方法和正在使用的设备类型。对于后续出现的新设备,只要能按本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进行取样,则也可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无缝气瓶(含钢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和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焊接气瓶(含钢质焊接气瓶和不锈钢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化二甲醚钢瓶)、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缠绕气瓶[包括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含车用)和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含车用)]、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检验机构。本标准不适用于站用气瓶、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无缝气瓶的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险区域及其电气设备的特殊技术要求和选用。 本标准适用于A、B、C、D类液货船、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和煤船。内河船舶也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有关的词汇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可燃用天然气的汽车和可燃用液化石油气的汽车。
本标准界定了制冷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的产品制造、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天然气领域的术语、定义、符号和缩写。 本标准中的术语曾被考查与研究过,以便涵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起草的欧洲标准、各国标准和IGU气体工业词典等其他来源的各方面的特殊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外观、标志和供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DN15~DN200、公称压力PN16~63,工作温度-196℃~-29℃,紧急自动切断温度70℃±5℃,使用低温介质为氧、氮、氩、天然气、乙烯等气、液体。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在港区的安全航行以及LNG在接收站安全有效的传输过程中,对接收站、LNG运输船和港作服务方的要求。包括:a) 引航以及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b) 拖轮及系缆、解缆操作方;c) 接收站;d) LNG运输船;e) LNG运输船靠泊期间的燃料、润滑油、备用品的供应商及其他服务供应商。本标准包含以下规定:——船舶的安全航行、靠泊、系泊及从码头离泊;——货物传输;——船岸通道;——船岸通信;——船岸界面的所有仪表、数据和电气连接;——液氮连接;——压载水。本标准适用于LNG贸易中的LNG船舶与中国LNG接收站的港口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系统加注设施防止火灾和爆炸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储罐容积不超过265 m<上标 3>的各种类型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系统加注设施,以及LNG~CNG(压缩天然气)转化设施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护。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建成或已被批准建造安装的设施、设备和结构装置,另有说明的除外。
本标准给出了用自动方式采集管输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的代表性样品的推荐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取样。本标准的主要用途是为规范、测试、操作、维护和监测原油取样器提供指导。原油取样操作为以下测定项目提供代表性样品:a) 原油组成和品质;b) 总含水量;c) 不能作为输送原油成分的其他杂质。如果测定a)、b)和c)的取样操作相互抵触,则可要求分别取样。本标准包括样品处理,涉及将所采集样品转送至实验室仪器内的各个方面。本标准描述了确信为目前可能采集到具代表性样品的取样方法和操作,因而能准确地进行含水测定。但是,用自动取样器采集的管内样品的含水测定准确度,不仅取决于构成取样系统的各个部件的配置和特性,还取决于后续分析方法的准确性。第16章介绍了评价自动取样系统和分析测试总不确定度的理论方法。第15章描述了用于现场的实用测试步骤。有关各方通常应达成协议,规定某一特定的自动取样系统的允许准确度范围。在第15章的表4中,根据实际测试结果的准确度指标,对自动取样系统的性能进行分类。这些指标可作为合格性能的参考和个别协议的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瓶装燃气供应服务、车用燃气供应服务和服务质量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服务和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供气服务质量的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用配备硫化学发光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测定气体中硫化物及总硫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气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食品级二氧化碳气、空气、汽车尾气、生物质气、煤制合成天然气等气体中硫化物及总硫的测定。硫化物的测定范围:0.1 mg/m<上标3>~1 000 mg/m<上标3>。含烃类的气体中总硫的测定范围:0.5 mg/m<上标3>~1 000 mg/m<上标3>,不含烃类的气体中总硫的测定范围:0.1 mg/m<上标3>~1 000 mg/m<上标3>。对硫化物及总硫含量高于此范围的气体,可经稀释后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安全设计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瓦斯、秸秆气、煤气等可燃气体为燃料的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的总体要求,燃气发电机组、燃气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起动系统、进气和排气系统、监控及信息系统、电气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可燃燃气为燃料的陆用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低温绝热气瓶(包括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 ℃~60 ℃)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液态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高于-196 ℃,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可重复充装的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 ℃~60 ℃)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高于-196 ℃,公称工作压力为0.6 MPa~3.5 MPa可重复充装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