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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燃机设备)配套采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为电气设备的采购选型提供原则指导和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机设备。机械驱动用燃机设备也可参照本标准,但不适用于直接驱动运输工具(车辆和船舶等)动力用的燃机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分类,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咨询等,不适用于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1.0.3 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1.0.4 本标准每一大类工程依次可分为工程类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具体编码可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1.0.5 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陆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高炉TRT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应遵循的主要设计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包括炼油、化工、煤化工,以下简称生产装置)的电力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厂用电、泵站站用电系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上标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核岛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机组新建、扩建工程的核岛工程,以及BOP工程中的核岛废液贮罐厂房、常规岛废液贮罐厂房、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辅助厂房、固体废物暂存库、放射性机修及去污车间等有核安全要求的子项。其他核电堆型和核工程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染料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及农村地区10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和改造的技术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市及农村地区10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的改造工作,20kV配电网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110kV户内变电站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20kV~500kV户内变电站(开关站)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城镇规划范围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有条件的农村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充电站的供电系统、充电位、监控系统、电能计量、通信系统、防护要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地面设施和车载设备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和贮运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采用无线充电方式的地面设施和车载设备的配置、订货和检验,亦适用于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改装,也适用于上海市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的充电站和充电位设计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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