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科光析科学技术研究所官网!

免费咨询热线
400-640-9567|
建筑结构加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点 击 解 答 ![]() |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加固修复用碳纤维片材的分类、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加固修复用的碳纤维片材,也适用于交通、水利、核电及能源等基础设施中结构加固修复用的碳纤维片材。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加固修复用芳纶布的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加固修复用的芳纶布,也适用于交通、水利、核电及能源等基础设施中结构加固修复用的芳纶布。
1.1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用途打桩的安全规范:——使用桩或其他纵向构件进行基础、连续墙或基础支护结构的施工;——桩的拔除;——施工排水桩或使用喷射法进行基础施工。桩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预制或现场灌注)或钢材(钢管或轧制的型钢等)。此外,桩可以具有互锁的特点,使相邻的桩联成一体。1.2 本标准涉及到的与打桩设备有关的所有重大危害(参见附录A),是在以下情况产生的:——设备的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设备在施工中和停工时;——设备在施工现场桩位之间移动;——设备的存放。本标准规定了应采取的适当技术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因重大危害引起的风险。1.3 打桩设备包括:a)桩架由底盘(履带式、轮式、轨道式、浮动式、步履式、走管式)、立柱连接装置、立柱(直装式、悬挂式、摆动式)或其他导向装置(导向框架等)组成。b)沉拔桩作业装置即冲击锤、拔桩器、振动桩锤或静力压拔桩装置等。c)附件桩帽、桩盔、衬垫、送桩器、夹桩装置(或平头)、吊桩装置、桩的导向装置、隔音罩和减振/冲装置、动力站/发电机和载人升降机或平台。本标准也适用于连续墙施工设备,对连续墙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见附录C。 1.5如果桩架的底盘采用的是挖掘机或起重机的底盘,则该底盘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身的标准。如果桩架配备钻孔装置进行施工,除符合4.1的稳定性要求外,也应符合钻孔作业的其他安全标准。1.6当在有爆燃可能的环境下作业时,除了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防爆燃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索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代号和标记、材料和制作、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桥梁、建筑等结构中承受拉力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索,其他结构用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索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网格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土木工程既有结构加固和新结构增强使用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网格(以下简称复合材料网格)。
本标准规定了装修防开裂用环氧树脂接缝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准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识、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由环氧树脂(A组分)与胺类固化剂(B组分)组成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无溶剂型接缝胶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用锚固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用锚固胶的生产、检验和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根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为统一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等各类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各类工程结构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工程结构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中承重的木结构、木构件及其连接在短期荷载作用下的静力试验。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输送原油、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管道穿越障碍物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检验,灌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
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检验与鉴定。
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贯彻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及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边坡的鉴定和加固。超过上述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加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及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和侵蚀性环境以及地震区、灾后的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1.0.4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及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前沿科学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抖音
中析研究所
微信公众号
中析研究所
快手
中析研究所
微视频
中析研究所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