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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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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和危险货物编号。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船舶通话联络所使用的通话程序、船舶对外和对内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及有关的港口和搜救部门等。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和危险货物品名表。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和检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a)盛装爆炸品的运输包装;b)盛装气体的压力容器;c)盛装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运输包装;d)盛装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包装;e)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f)盛装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的运输包装;g)净质量大于400kg的包装;h)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军品除外)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外的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不包括军品)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第4章中除第2类、第6类的6.2项和第7类以外的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大包装的分类、要求、代码和标记、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大包装的检验和鉴定。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标记、性能检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标志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5章及6.1和6.2是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时,6.3和6.4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实验室中安全行为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机构的设施、管理和运行在质量、安全、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所提及的实验动物包括各种来源的用于实验的动物。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和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计划和设计、教学工作环境、服务、教学区域设备、工具和加工有关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和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表面温度为-196~+850℃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和有特殊要求(核能辐射装置、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埋地长输管道和临时设施的绝热工程的施工。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应急处置预案编制原则、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报告、持续改进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兽医实验室。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和核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和考评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文件的格式和填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文件的填写和制作。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类别与职责、设施设备要求、管理要求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科研教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承担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任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