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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常用的基本术语以及电化学式分析仪器、光学式分析仪器、热学式分析仪器、质谱仪器、波谱仪器、色谱仪器、能谱和射线分析仪器、物性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及其辅助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本标准中方括号[]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况下,可省略的词;圆括号()内的字除说明外,为前者的同义语。
本标准规定了对铀矿地质勘查工作中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约束值、工作场所辐射防护、职业照射管理、环境保护和事故应急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地质的生产、科研和教育部门,从事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其他地质部门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学的常用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海洋管理、科研、教学及相关生产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确立海洋功能区划的原则、海洋功能区的分类体系、类型划分指标及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本标准界定了海洋地质学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地质学及相关领域的管理、科研、教学及相关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海湾围填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湾围填海规划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海湾外的围填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围填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界定了水资源领域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保护、调度、管理等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等,明确了建设项目的取用水和退水等环节的论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采煤塌陷区水资源环境的调查和评价的术语和定义、环境调查、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导致的采煤塌陷水资源的环境调查与评价。井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形成的塌陷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求、管理要求、投诉处理及持续改进。本标准适用于提供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服务的社会化组织和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海岸软土地基上堤坝工程的建设。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灌溉、排水、调(引)水的大中型泵站及安装有大中型主机组的小型泵站的建筑物施工、金属结构安装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吹填土地基处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本规范适用于沉井与气压沉箱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交流海底电缆线路工程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报告编制。本标准适用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养殖产地选择、产地环境保护、养殖用水、养殖产地底质、样品采集、储存、运输和处理、测定方法和结果判定。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淡水养殖产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