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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9kHz~300G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容限、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测量方法,同时确定了不同无线电发射类别必要带宽的计算公式。本标准适用于9kHz~300GHz频段内的不同功率等级、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但不适用检测营救器电台或水上发射机等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的杂散域发射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和测量方法及性能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没有制定电磁兼容性能专项标准的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作为在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评估依据。 如果某类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有专项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则这些标准在使用上优先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通信中央站(以下简称中央站)的设备组成、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业务(4/6GHz)卫星通信中央站,作为设备研制、生产、检测及建站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通信设备及其关联的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各类的无线通信设备。对于不适合在实验室环境下测试的特定产品(如大功率无线电发信机),可对其进行现场测试。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适用的现场试验标准和方法,那么用于评估受试设备EUT测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应与本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的电源电压适应性、电源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等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中的设备:a) 入侵报警系统;b) 视频监控系统;c) 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楼宇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等];d) 公众求助系统;e) 远程接收和/或监控中心;f) a)~e)各系统组合和/或集成系统;g) 含有电子装置的实体防护设备;h) 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应用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电磁环境中(如,雷达等大功率发射装置附近)使用的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作移动通信或固定通信专用网络使用的,工作频率在25 MHz~1 000 MHz范围,信道间隔为12.5 kHz,采用时分多址或者频分多址技术的专用数字对讲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及空中接口协议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专用数字对讲基站、转发台、移动台(车、船载台)、手持台等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手机支付基于2.45 GHz RCC(限域通信)技术的非接触式读写器终端技术要求,包括非接触式读写器技术要求、终端硬件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基于2.45 GHz RCC(限域通信)技术的非接触式读写器终端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的技术特性、系统构成设备和功能要求、工作频段和信道配置、编号计划、网络构成、信道设备基本性能指标、交流供电系统、信息安全和保密、环境和电磁兼容、可靠性等总体性要求。t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的总体规划、网络系统设计、系统设备开发、生产、工程建设和质量控制。
本规范规定了UHF频段战术卫星通信轻型车载站(以下简称轻车站)的设备组成、性能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UHF频段战术卫星通信系统机载站(以下简称机载站)的设备组成、性能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大、中型水电厂和抽水蓄能电厂的通信设计。本规范规定了水电厂通信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术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无线通信设备及其关联的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除广播接收机以外所有种类的无线通信设备。对于不适合在实验室环境下测试的特定产品(如大功率无线电发信机),可对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适用的现场试验标准和方法,那么用于评估受试设备测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应与本部分的规定一致。
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用户站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的固定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用户站及其辅助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在4GHz~30GHz频率范围内的,提供卫星固定业务(FSS)的地球站(ES)和相关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规定了地球站和相关辅助设备所适用的测试条件、性能评估方法和性能判据。本部分适用于甚小孔径终端和交互式卫星地球站设备(在卫星固定业务中工作频率范围为4GHz~30GHz) 。本部分不涉及天线端口和地球站机壳端口的杂散发射技术指标。这些技术指标可以参见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而制定的相关产品标准。
本部分规定了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 2GHz cdma2000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用户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据和测量方法等。本部分适用于发送和接收语音和/或数据的 cdma2000 和cdma2000 HRPD用户端设备,包括便携和车载使用的用户设备,以及那些由交流电源供电且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户设备等。
本部分规定了800MHz和2GHz的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基站设备、cdma2000数字蜂窝通信系统的基站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发送和接收语音和/或数据的800MHz和2GHz的CDMA通信网和cdma2000通信网的固定或移动基站无线设备及其相应的辅助设备(包括基站控制器、无线网络控制器和中继器等)。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码扩正交频分多址(CS-OFDMA)工作方式的SCDMA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参考模型;工作频段、接口、功能、业务等技术要求;基站、业务汇聚网关等设备或模块的功能、性能指标;电源、环境适应性和电磁兼容等要求;以及操作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码扩正交频分多址工作方式、工作频段符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SCDMA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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